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安全的,开工前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经营企业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