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安全的,开工前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经营企业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