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站至用热单位主干管网供热设施的维护;
(二)供热经营企业负责供热锅炉、换热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用热单位至热用户锁闭阀或者计量表的供热设施维护(含锁闭阀或者计量表);
(三)居民热用户负责管理维护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的供热设施;
(四)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