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