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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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