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