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1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住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

停止用热期限应当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上年报停热用户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前未交纳全额采暖费的视为继续报停,上年报停热用户于当年供热期开始前交纳全额采暖费的视为要求开通用热。新并网热用户暂不使用的,按报停程序进行报停。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