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热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用热费;对未销售、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纳用热费。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