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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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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热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用热费;对未销售、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纳用热费。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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