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安装循环泵和过水热装置;(三)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