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安装循环泵和过水热装置;

(三)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