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三)建立共用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四)在供热期开始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在供热设施注水前通知热用户;
(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六)应熟悉供热范围内的供热管线方式及走向;
(七)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供热期;
(八)加强供热知识宣传,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定期向热用户提供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热用户及时消除;
(九)接受供热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对其提供的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