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暖、停暖日期;(二)供热参数;(三)室内温度;(四)事故及维护;(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