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向乡(镇)供热的应征得属地乡(镇)政府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作出妥善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的供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