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向乡(镇)供热的应征得属地乡(镇)政府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作出妥善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的供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