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二)符合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三)推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改造,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