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及热源等。乡(镇)相关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乡(镇)供热专项规划进行确定。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