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不得在公共停车设施停放废弃车辆。不得将废弃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设施、道路停车、住宅小区泊位等场所的公共区域或者非专属位置。对长期占用上述场所且未自行清理的废弃车辆,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