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不得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但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确需临时占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