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火车站、机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停车设施或者改变配建停车设施用途。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