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布局应当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并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施划方案应当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告。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停车标志,标注准许停车的具体时段和禁停时间等,并在停车路段的起点和终点的醒目位置设置限时停车指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