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依据机动车发展规模和停车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满足停车设施配建总量要求的同时,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停车位、访客车位、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无障碍车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应当配建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无障碍车位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并设置专用标志。
在学校、医院、商业中心、写字楼等潮汐性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应当优先规划潮汐车位,合理动态调整使用功能,提高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