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已经取得施工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

停车设施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