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八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三)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