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