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市际间协同立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