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六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立法工作会商机制,就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环节中的重大事项、意见分歧、工作进度等进行会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