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备案。对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