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市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市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