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等。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