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等。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