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向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因,由有关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