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建议项目征集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执行的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并督促指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