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向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因,由有关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