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反餐饮浪费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