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