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