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