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