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携犬人清除犬只排泄物,给予警告;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