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设立投诉举报平台。

投诉、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