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并定期进行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协作联动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