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应当维护商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二)商铺保持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整洁,不得违规占道经营、私自搭建遮阳(雨)棚;(三)早(夜)市商贩和流动商贩在划定区域内经营,退市收摊时将经营场地清理干净;(四)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