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

(三)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点击不明网站或者链接;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