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谅互助;
(二)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噪声污染;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养殖家禽家畜、擅自在公共绿地扒翻种植;
(四)不得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五)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公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或者从住宅楼内私拉电线充电;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