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爱护山体、森林、河流、绿地、湿地、公园等自然生态,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