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灯光;
(二)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学校、居民区、村寨、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三)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行驶;
(四)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抢占座位、大声喧哗和打闹;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文明用语、礼貌待客、规范服务,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
(七)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有车辆礼让时迅速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随意横穿道路;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