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八条有效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