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