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