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