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松花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