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健全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泥沙、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