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水利工程供水能力和供水任务,实施重点流域生态基流保障。松花江流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流域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建设或者改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