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对坡耕地、荒漠化土地、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综合治理,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系统维护和提高土壤保育能力,减少入河泥沙,预防流域内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