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五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松花江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松花江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的保护力度,提升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森林、草原和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鼓励在松花江河道沿岸封山育林和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