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松花江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松花江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的保护力度,提升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森林、草原和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鼓励在松花江河道沿岸封山育林和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